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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331號吳宜恆之拍賣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助勇字第5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宜恆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5月31日111士金職四字第117號拍賣通知一件。
(拍賣時間: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拍賣地點:台北市
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勇第533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宜恆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
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勇股 書記官 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2-06-04
- 更新日期:112-06-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