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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02號曾冠榮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悅111年度婚字第2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冠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0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冠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慧萍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