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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4號賓泰祥之發還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賓泰祥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賓泰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賓泰祥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