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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廖漢騰、王子佳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悅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漢騰、王子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履行同居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廖漢騰、王子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慧萍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