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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雄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金源之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民司敬111士司聲第1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金源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號)。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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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士司聲151號更正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