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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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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5號莊飛揚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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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親112年度婚字第1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飛揚(即HAFIZHA  DEA  IFTINA)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飛揚(即HAFIZHA  DEA  IFTINA)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苡瑄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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