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柯裕仁之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裕仁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