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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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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561號洪旭燦、洪昕昀、洪語綺法定代理人楊鎧愷、李洪幼娘、郭洪瓊、洪文忠、洪祝營、洪啓瑞、洪啓明、洪啓信、洪啓宗、洪啓湟、洪燦煌、洪長力、洪知務、洪志誠、洪世陽、洪志明、洪建賓、洪自強、洪建寒、洪育群、洪庭凱、洪銘進、洪銘揚、洪雅慧、洪金煉、洪阿雲、洪金滿、洪金賜、洪富厚、洪阿香、洪阿葉、洪祖星、洪富治、洪基發、洪長順、陳洪美好、駱洪來春、全洪錦、洪滿祝、鄭梨玉、洪譽芮、陳石農、陳權、陳國店、陳豆、陳冠翰、陳正宗、陳正慶、陳正鐘、陳正森、黃建華、黃建銘、黃逸嫻、黃婉玲、陳怡年、洪國泰、洪國興、洪佳慧、洪加珈、洪玟婷、洪業峻法定代理人阮氏戀、洪業峻法定代理人洪國忠、洪達鴻、洪永瑞、洪益翔、洪樹蘭、洪肇龍、洪肇仁、洪嘉俊、洪宜旻、洪宜學、洪建銘、洪俊偉、陳洪蕋、洪來富、洪麗華、洪朝枝、洪國性、洪以澧、洪國仁、洪伯軍、洪阡盈、洪偉翔、洪培升、陳有義、洪冠宇法定代理人林愫妍、洪肇程、洪惠慈法定代理人林愫妍、洪黃百合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忠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文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德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芳即洪吉三之繼承人之通知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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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夏字第26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旭燦、洪昕昀、洪語綺法定代理人楊鎧愷、李洪幼娘、郭洪瓊、洪文忠、洪祝營、洪啓瑞、洪啓明、洪啓信、洪啓宗、洪啓湟、洪燦煌、洪長力、洪知務、洪志誠、洪世陽、洪志明、洪建賓、洪自強、洪建寒、洪育群、洪庭凱、洪銘進、洪銘揚、洪雅慧、洪金煉、洪阿雲、洪金滿、洪金賜、洪富厚、洪阿香、洪阿葉、洪祖星、洪富治、洪基發、洪長順、陳洪美好、駱洪來春、全洪錦、洪滿祝、鄭梨玉、洪譽芮、陳石農、陳權、陳國店、陳豆、陳冠翰、陳正宗、陳正慶、陳正鐘、陳正森、黃建華、黃建銘、黃逸嫻、黃婉玲、陳怡年、洪國泰、洪國興、洪佳慧、洪加珈、洪玟婷、洪業峻法定代理人阮氏戀、洪業峻法定代理人洪國忠、洪達鴻、洪永瑞、洪益翔、洪樹蘭、洪肇龍、洪肇仁、洪嘉俊、洪宜旻、洪宜學、洪建銘、洪俊偉、陳洪蕋、洪來富、洪麗華、洪朝枝、洪國性、洪以澧、洪國仁、洪伯軍、洪阡盈、洪偉翔、洪培升、陳有義、洪冠宇法定代理人林愫妍、洪肇程、洪惠慈法定代理人林愫妍、洪黃百合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忠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文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德即洪吉三之繼承人、洪志芳即洪吉三之繼承人之民國112年5月25日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56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嘉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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