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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邱柏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公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柏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文
股 別:公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