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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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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邱柏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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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公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柏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4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檢附本院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含附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文
股       別:公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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