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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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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1號蔡慶敦之112年4月14日函及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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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安112年度訴字第5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慶敦之本院112年4月14日提出答辯狀函(附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56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4月14日提出答辯狀函(附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瀚章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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