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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439號王國書、郭永昌、李麗紅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華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國書、郭永昌、李麗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華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