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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林俊明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彥儒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