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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邱亞伯、邱亞蘭、邱明珠、巴耶斯吉娃思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致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邱亞伯、追加原告邱亞蘭、追加原告邱明珠、追加原告巴耶斯吉娃思之112年4月6日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邱德賢等與吉娜吉瓦思等間返還所有物。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邱亞伯、追加原告邱亞蘭、追加原告邱明珠、追加原告巴耶斯吉娃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佩諭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