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6號葉光金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明111年度訴字第6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光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芝箖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