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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蔡文晟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致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666號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佩諭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