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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6號被告葉素真、張介明即張陳美華之承受訴訟人、張嘉真即張陳美華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素真、張介明即張陳美華之承受訴訟人、張嘉真即張陳美華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彥儒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