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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954號陳惠芳之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秋字第39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惠芳之112年4月13日執行命令、112年5月3日執行處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95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惠芳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葉乙成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