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6號林松慶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友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松慶(CHATCHAI PHORNPHIMOL)之判決(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松慶(CHATCHAI PHORNPHIMOL)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林松慶(CHATCHAI PHORNPHIMOL)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書記官  劉提幸

 

  • 發布日期:112-05-20
  • 更新日期:112-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