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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8號黎氏春之起訴狀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知111年度補字第14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春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1498號張博倫與黎氏春等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玥彤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