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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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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小字第377號吳承翰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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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2年度湖小字第37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承翰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小字第377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吳承翰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承翰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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