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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50號順隱鰱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夏德利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強字第2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順隱鰱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夏德利之112年3月3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50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順隱鰱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楊家玲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