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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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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937號李世傑、李世久、李俊霆、李韋孝、王正杰、李宗儒、李宗翰、孟嘉禧、吳裕基、李倧德即李世柏之繼承人、黃澤齡即李世柏之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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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0司執強字第89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世傑、李世久、李俊霆、李韋孝、王正杰、李宗儒、李宗翰、孟嘉禧、吳裕基、李倧德即李世柏之繼承人、黃澤齡即李世柏之繼承人之112年5月16日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937號債權人李佳恬與債務人吳裕基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楊家玲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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