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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陳永謙即陳國帥之開庭通知、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1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謙即陳國帥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彥儒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