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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第665號魏妃之裁定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1年度湖簡字第66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魏妃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簡字第665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魏妃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妃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