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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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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第1745號邱楷翰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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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1年度湖簡字第174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楷翰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簡字第1745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邱楷翰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楷翰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秋莉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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