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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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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224號黃煒鈞、蘇志翔即蘇轉傳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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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民群111年度士簡字第12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煒鈞、蘇志翔即蘇轉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
       、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士簡第12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第1 法庭(台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號)開
        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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