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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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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76號葉幼瑛(即被告王隆生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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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民業112年度士簡字第 1476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 葉幼瑛(即被告王隆生之繼承人) 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士簡字第 1476 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號)。

 

書記官 劉彥婷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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