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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9號舒以平即李菁菁即李莞茗之繼承人之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強字第49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舒以平即李菁菁即李莞茗之繼承人之112年5月1日保全併案不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9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舒以平即李菁菁即李莞茗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楊家玲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