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720號張芳安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強字第3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芳安之112年4月12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7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芳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楊家玲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