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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97號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Korea Heat Exchanger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朱仲沅之行使權利函及其韓文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竟111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Korea Heat Exchanger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朱仲沅之行使權利函及其韓文譯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聲字第297號松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Korea Heat Exchanger Corporation)間行使權利。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函及其韓文譯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韓商熱交換器有限公司(Korea Heat Exchanger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朱仲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胡菘湶
股 別:司竟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