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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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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4號李芬之判決正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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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親111年度親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4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苡瑄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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