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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廖顯玲之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刑愛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廖顯玲之刑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乙案,應受送達人廖顯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告訴人廖顯玲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傳票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2樓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郭如君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