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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63號岩倉友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真111年度婚字第2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岩倉友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2月29日及112年4月27日筆錄繕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6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筆錄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岩倉友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15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征旻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