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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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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7號被告兼天石大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翔安(即 Cornes Anthony Edward)之更正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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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安112年度訴字第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兼天石大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翔安(即 Cornes Anthony Edward)之原告112年4月18日更正聲請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2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4月18日更正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瀚章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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