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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1565號彭志忠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強字第61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志忠之112年4月24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15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彭志忠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楊家玲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