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李岳勳(即李永中之承受訴訟人)之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岳勳(即李永中之承受訴訟人)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