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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李岳勳(即李永中之承受訴訟人)之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岳勳(即李永中之承受訴訟人)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209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