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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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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65號張庭豪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信宏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柏壽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再轉繼承人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整詢價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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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春字第12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庭豪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信宏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柏壽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再轉繼承人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整詢價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6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旻雅兼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張庭豪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張雅涵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明融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信宏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定芃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繼承人、林柏壽即林山明及林蘇菊之再轉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李宜均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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