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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許心笛、許致誠、許心蘭、許心怡、許曹喜美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晴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心笛、許致誠、許心蘭、許心怡、許曹喜美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林碧琦與許心笛等間拍賣抵押物。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心笛、許致誠、許心蘭、許心怡、許曹喜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邱志全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