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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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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小字第1014號戚秀玲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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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1年度湖小字第1014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戚秀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小字第1014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戚秀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戚秀玲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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