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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張英子、游張娥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柏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英子、游張娥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國內、外公送
書 記 官 潘盈筠
股 別:柏股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