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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趙大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大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趙大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趙大榮應按時到場。
四、被告應於庭期前10日提出答辯狀(併陳明工作收入狀況),並檢附證據,將繕本寄交對造,並於開庭時提出回執。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