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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梁卓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物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卓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曹永瑄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