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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42號曾嘉豪之家事準備㈡狀繕本1 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家110年度親字第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嘉豪之家事準備㈡狀繕本1 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親字第42號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雅萍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