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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5號葉淑美之原告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8日庭函、111年5月3日裁定、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取消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4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原告111年12月2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德111年度訴字第8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淑美之原告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8日庭函、111年5月3日裁定、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取消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4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原告111年12月2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87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原告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8日庭函、111年5月3日裁定、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取消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1年11月4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原告111年12月2日民事準備書(二)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易庭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