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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576號顏世玲即顏惠霖之繼承人之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0司執康字第345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世玲即顏惠霖之繼承人(出境)之調卷保全併案不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5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顏世玲即顏惠霖之繼承人(出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康股書記官賴晉堃
(國內、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