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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黃美惠之112年3月24日民事準備書四狀繕本、112年3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華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惠之112年3月24日民事準備書四狀繕本、112年3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3時整及112年11月20日下午3時整,均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華股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