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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號吳如意之判決
例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0年度婚字第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如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如意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