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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士簡字第217號吳勝富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刑群112年度士簡字第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勝富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士簡字217號偽造文書一案,應受送達人被告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