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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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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交簡字第279號TA DUC THA(中文名:謝德清)之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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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士刑群111年度士交簡字第2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TA DUC THA(中文名:謝德清)之刑事裁定一件,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士交簡字279號公共危險一案,應受送達人被告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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