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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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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楊翠雲、楊淳敏、吳美玲(即吳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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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翠雲、楊淳敏、吳美玲(即吳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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